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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审人贩子余华英,每一笔罪恶都不能被放过 | 新京报快评

李曙明 新京报评论
2024-10-31
拐卖11人和17人,即便结果都是死刑,“正义含量”也有不同。

▲资料图:余华英此前受审画面。图/新华社客户端视频截图

文 | 李曙明

据央视新闻消息,10月11日,备受社会关注的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,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。这是余华英第二次在这里接受审判。


之所以说是“第二次”,是因为在2023年7月,余华英已经站上过贵阳中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席,并于同年9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。此案二审后,因公安机关又发现余华英其他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事实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,于是有了“第二次”。


原审一审判决认定,被告人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依法判处其死刑。此次重审,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的数量从11人增至17人,与原审相比,罪责更加深重,重审判决结果,几乎没有悬念。


死刑是最严厉刑罚。原审已经判了余华英死刑,如今对她的指控中多了6名被拐儿童,但最高也不过仍是死刑。“都是死刑,重审是不是‘多此一举’”?部分人的疑问,值得一说。


从余华英的角度,拐卖11名还是17名儿童,罪孽都足够深重,结果大概率都是死刑,似乎没有区别。但拐卖11名还是17名儿童,数量不同,其罪孽的深重程度是有差别的。法律需要认定而不是忽略这种差别。


出于对拐卖儿童行为的痛恨,公众更多关注的,是余华英被判处怎样的刑罚、是不是死刑。的确,对罪犯判处刑罚,是刑事评价的关键一环,很重要。但其并非国家追诉犯罪的全部。完整的刑事评价体系,不仅包括对罪犯的最终处刑,也包括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。


余华英拐卖了17人,如果只对拐卖11人做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,对她的刑事评价就是不完整的。不放过罪犯犯下的每一笔罪恶,这是法治的要求,而不能因“反正是死刑”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评价。将本案发回重审,是依法办案的必然结果。


从被害人视角审视本案,更能发现重审的价值。对于一个家庭来说,孩子被拐卖,往往意味着灭顶之灾,现实中,因此家破人亡的并不鲜见。人贩子被抓到,属于被害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即将实现,这令人欣慰,也令人期待。


原审和重审,即便结果都是死刑,正义的实现范围也并不一样:因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,死刑判决蕴含的是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;因拐卖17名儿童被判死刑,则蕴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。同样是死刑判决,“正义含量”并不一样。


也就是说,只有将案件发回重审,将余华英拐卖6名孩子的犯罪事实纳入法律评价,属于6名孩子及其亲属的正义才能实现,其被伤害的情感才能得到慰藉。相反,一旦满足于“已经是死刑”,对6名孩子被拐卖的事实失去痛感,不将其纳入法律评价,正义将有缺失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最新报道显示,余华英缺钱时,曾5000元把自己儿子卖了。这种洞穿人伦的案情细节,更进一步地凸显了“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”的必要性。


拐卖人口犯罪被称为“古老的罪恶”,其本质是对人的物化。在本案中,原审一审判决用最严厉的刑罚,对这种丑恶犯罪做了最严厉的否定。相信重审判决,也不会让公众等很久。


撰稿 / 李曙明(律师)编辑 / 马小龙校对 / 赵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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